广州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9095号
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圃兴路自编128号。
法定代表人:谢东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栋,系广东枫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荔景园景园北路9号夹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甘志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由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永纯
审判员  林 吉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