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7执2845号
移送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州市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关于执行广州市诚某有限公司诉讼费用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11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04月02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用6688.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在广东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在广州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范围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通过实地现场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2024)粤0117执4882号案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已实现诉讼费用0元。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117执2845号案执行。
终结执行后,移送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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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