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7民初792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荔景园景园北路9号夹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81240604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现原告***于2023年4月7日以经其充分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元(原告已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受理费应收25元,由原告***负担后,退还1089元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