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6707号之二
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街道XX号XX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XX花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5元,由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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