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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宏,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彬,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7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