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32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女,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王磊,男,199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庆祜,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50号齐闽大世界1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QFJJ67
法定代表人:张庆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8996331A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6131570X
负责人:周生锋。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鲁0391财保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