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323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女,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王磊,男,199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庆祜,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50号齐闽大世界1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QFJJ67
法定代表人:张庆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8996331A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6131570X
负责人:周生锋。
原告***、***、王磊与被告张庆祜、淄博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