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5882号
原告:新疆基石路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新疆基石路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基石路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基石路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新疆基石路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基石路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基石路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美丽办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