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冠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151号
原告:河南锦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街道169号院4号楼2-4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RXX954。
法定代表人:路雪玲,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冠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华府中央新城25号楼2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45EL8F6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原告河南锦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锦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锦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河南锦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永军
审判员  韩 雪
审判员  马艺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