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彬长煤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136号之四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达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陕0482民初21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财产保全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为XXXXX175004300XXXXXX中的存款517263.1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