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136号之四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达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陕0482民初21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财产保全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为XXXXX175004300XXXXXX中的存款517263.1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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