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达木业有限公司、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1123号
原告:***市华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金港大道东侧19。
法定代表人:周岳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阳。
原告***市华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市华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市华达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达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华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