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某某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特32号 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上海建纬(***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委员会(2022)***字第3235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斌 审 判 员 ***努尔买提 审 判 员 柳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建 书 记 员 麦哈巴马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