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特32号
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上海建纬(***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委员会(2022)***字第3235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斌
审 判 员 ***努尔买提
审 判 员 柳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建
书 记 员 麦哈巴马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