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03民初2767号 原告: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3号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园林”)与被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城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代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泛城设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当代园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39730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为636834.62元(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分别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为32700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为51750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为71250元;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为117600元;以39730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为363534.62元);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4609890.6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自被告处承包建设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并对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程结算、双方权利和义务、工程验收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原告进场施工,期间因被告多次变更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延长,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完工,并于2020年7月6日竣工验收,双方于2020年10月26日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人民币7971638元。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10%,2019年9月10日支付至本工程完成金额的35%,2019年9月30日支付至本工程完成金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此外,案涉工程报价金额为6000000元,结算总价金额为7971638元,据此,被告应于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之日(即2020年10月26日)向原告支付至案涉工程结算总价金额的95%,即7573056元。然而被告仅于2019年11月18日向原告支付2100000元、于2020年1月3日向原告付款1500000元,合计360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价款3973056元。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原告多次催要,以各种借口推诿、搪塞、道期支付各期进度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当代园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拟证明:2019年8月1日,原告自被告处承包建设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双方签订《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10%,2019年9月10日支付至本工程完成金额的35%,2019年9月10日支付至本工程完成金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证据二:2019年7月工图纸目录;证据三:2019年11月施工图纸目录;证据四:设计变更通知单;证据五:2019年11月18日B版天堂温泉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证据六:天堂温泉景观项目设计调整清单汇总;证据七:天堂温泉景观项目设计调整清单汇总(回复);证据八:施工现场签证单,拟证明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增加;证据九:郴州项目-(***)点工单影像资料,证明原告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证据十:工程验收申请验收表,证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6日竣工验收;证据十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十二:竣工图;证据十三:结算表;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26日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人民币7971638元;证据十四:大众点评及美团截图,证明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证据十五:付款回单,证明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原告付款210万元、于2020年1月3日向原告付款150万元,合计付款360万元。原告当庭补充五组证据:证据十六: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证明案涉项目应涉及施工问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被国土资源局责令恢复原状,耽搁工程进度;证据十七:会议纪要,拟证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代表就项目问题进行协商;证据十八:工程联系函,拟证明十畝实业公司认可案涉项目存在多版图纸,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发告知;证据十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拟证明在展示中心项目中,云盛监理单位的***、**参与验收;证据二十: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原告已于2020年9月6日将结算稿件发给泛城公司***。 被告泛城设计辩称:一、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本案诉争的景观工程仅为泛城设计整体承包的天堂温泉酒店整体改造工程项目的一部分,由于本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图纸和承包施工范围不明确,导致包括景观绿化工程在内的施工承包范围、已完成工程量、工程结算总价款、未完成工程项目和价款等重要事项均需以泛城设计与十畝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湘1003民初2224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目前正在贵院一审审理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二、当代园林诉请泛城设计支付工程款3973056元,缺乏事实依据。1、双方并无就案涉项目景观工程价款结算达成过任何协议,当代园林诉称景观工程总价款7971638元系案涉双方共同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应以双方达成结算协议为前提。本案中,泛城设计虽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至十畝实业公司,但未被认可,且双方就工程结算事项正在诉讼当中。因此,景观工程结算价款尚未确定,当代园林以报审的结算价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2、经司法鉴定,案涉项目景观工程中尚有部分未完成工程和需整改工程,可能需要扣减部分工程款。泛城设计与十畝实业公司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两份鉴定意见,其中湘信造鉴字2021第A166号鉴定意见显示景观工程金额为5942383.59元;湘信造鉴字2021第A167号鉴定意见显示还有大量的未完成工程和需整改的工程。由于上述鉴定意见中的数据未经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故可能需要根据另案判决扣除景观部分未完工以及**费用。3、当代园林逾期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泛城设计的相关损失。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但当代园林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案涉项目,被业主方十畝实业公司清退,后续由泛城设计自行进行施工、整改和**。涉案项目在2020年1月5日由业主方十畝实业公司交付使用,且十畝实业公司就逾期完工已向泛城设计整体提出逾期完工的损失赔偿(具体金额以另案裁决为准),当代园林也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并赔偿泛城设计在当代园林退场后,为项目的整改、**等所实际产生的整改、**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共计1153574.25元。对此,泛城设计将提起反诉向当代园林追偿其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和相关损失。三、当代园林主张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款利息从双方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当代园林与泛城设计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泛城设计应在收到业主方十畝实业公司的同笔进度款后,方支付给当代园林,且当代园林在付款前,应提交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由于案涉项目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案涉工程项目的总结算价款尚未确定,十畝实业公司并未向泛城设计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当代园林也未向泛城设计开具相应工程款的发票。故,当代园林要求泛城设计支付工程款条件尚未成就。3、由于案涉项目施工及结算等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争议,业主方十畝实业公司未能及时对案涉项目进行最终结算,也导致当代园林与泛城设计之间的最终结算未能完成。在工程结算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泛城设计无法确定应付工程款具体金额,更无法确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故,当代园林主张支付利息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当代园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应予以驳回。 被告泛城设计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涉案合同,证据1:《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证明:①被告泛城设计将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改造项目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承包给原告当代园林施工,②案涉工程系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600万元(含税包干),合同第六条明确,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进行了详细提示,③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泛城设计收到业主方的同笔进度款后,方可付款给原告当代园林,且原告当代园林在付款之前应提交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累。④原告当代园林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应向被告泛城设计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工期违约金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十畝实业公司提出的景观部分整改以及损失证据;证据2《工程联系函》(工程编号:WQC-FC-2020-034)、证据3:《工程联系函》(工程编号:WQC-PC-2020-036)、证据4:《郴州天堂温泉酒店销项整改清单》、证据5:《天堂温泉景观工程提质改造项目清单》、证据6:《工程验收申请书》,证明:①原告当代园林未依约完成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②基于原告当代园林未能按约完成施工内容,且完成质量不符合标准,业主方十畝实业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泛城设计就案涉合同施工内容进行整改。第三组证据:泛城设计对景观工程进行整改的证据,证据7:泛城设计派驻人员进行景观整改施工现场照片,证据8:《郴州项目景观整改施工成本》以及附件(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①因原告当代园林未依约完成施工,导致被告泛城设计经业主方郴州十畝公司要求整改;②因原告当代园林施工质量不合格,业主方要求清退原告当代园林,并要求被告泛城设计自己派员施工;③因原告当代园林未依约完成施工,导致被告泛城设计整改、**产生各项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达1153574.25元;第四组证据:证据9:微信聊天记录,证明①证明原告当代园林按竣工图上报结算金额与竣工图,实际现场施工工程量严重不符;②原告当代园林未依约完成施工,且经被告泛城设计催告未及时进场**、整改等事实;第五组证据:证据10:《关于天堂温泉度假山庄工程造价的回复》,证明:业主方十畝实业公司对当代园林施工的景观工程结算价款797万元不予认可;第六组证据:证据11:《申请支付工程款报告》、《回函》,证明:①原告当代园林要求被告泛城设计按照合同固定总价(600万元)进行结算支付;②目前被告泛城设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但业主方十畝实业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泛城设计通过诉讼方式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七组证据:泛城设计与十献实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立案资料;证据12:《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状》、《鉴定意见书》,证明:①泛城设计正通过诉讼方式,向涉案项目的业主方主张工程款,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②被告泛城设计就案涉项目(包括景观工程)进行司法鉴定,但目前法院对于鉴定结果仍在审查过程中;③被告泛城设计未收到业主方支付的相应工程款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7月底,原告(施工方、合同乙方)与被告(发包方、合同甲方)签订了《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3工程内容: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公共区域所有景观改造、室外景观工程改造(包含泡池及从造香公路到天堂温泉度假山庄大门的道路景观改造),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1.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承包范围及方式。2.1承包范围:甲方所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用地红线范围外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改造项目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甲方要求的变更联系单内容及另行单独发包工程除外);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包于:主要材料及辅材、机械、工具(包括**)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三、工期约定。3.1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全部竣工完成,总工期61天。(确实是特殊情况部分工程在2019年10月30日必须完成),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2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未按约定完成工作,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或补偿);3.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连续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或补偿);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明确如下:5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大于100mm并持续三天以上的暴雨、强台风等。四、合同价款及合同组成文件。4.1本合同总价为:¥600万元(含税包干),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五、付款方式的约定。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10%,2019年9月10日支付至本工程完成金额的35%,2019年9月30日支付至本工程完成金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甲方收到业主方的同笔进度款后,乙方可申请拨款。待贰年养护期满后扣除养护费或**费后(若有)一次性无息付清。养护期自竣工验收移交甲方之日起算;2、乙方每次拨款,须向甲方提交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乙方未提交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六、工程结算的约定。6.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乙方在编制投标书及预算书时已察看和核查了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并已经充分掌握工程现场的地表周围的可利用的资料;乙方投标时已核算为完成本合同及图纸所示全部工程范围所需的全部工程量,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若有差漏不得作为乙方要求增补工程款的理由;6.2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确认的联系单可按实结算。如增加工程量项目单价在工程量清单内有对应价格,按清单价格增加;如无对应价格,根据市场价经双方协商定价;6.3工程施工期间,若由于政策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或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各种费用变化对本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6.4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应完成审核和确认,否则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金额。七、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7.1甲方工作:7.1.1开工前7天内,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份(包括今后需要绘制竣工图的1套),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接驳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7.1.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落实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讲度进行监督检查,签收相关联系单及函件,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官:7.1.3工程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有关进场准备的工作,由甲方根据本工程施工要求在开工前提供乙方此项工程的工作面……;7.2乙方工作:7.2.1参加甲方组织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及图纸会审,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审批后实施;7.2.2指派***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签收相关联系单及函件,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7.2.5施工期间若需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存在交叉施工或其他协助配合事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甲方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应协调工作。乙方不得因此要求增补费用或延长工期。八、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8.1工程质量标准:全部工程必须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标准》和国家、湖南省园林跟观工程施工等相关规范和规程及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达到各专业国家验收标准合格质量等级;8.2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执行,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设计的要求。8.3质保养护期:本工程质保养护期为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贰年。8.4质保养护期要求:8.4.1移栽的树木竣工结束之日起计24个月为乙方提供的养护期,24个月内保证移载树木存活率达到90%以上,新栽种树木存活率达到100%,如低于该比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种同规格同种类树植,所有费用有乙方承担。如有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移栽条件的树木(含在本合同清单内),需经双方协商确定不予移载或采购新苗木。九、关于材料的约定。9.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十、违约责任。10.1乙方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工期违的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双方按实结算,乙方除应支付工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差价等);10.2乙方接到甲方工程或**指令后未能在通知时间内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3本合同项下乙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均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十二、争议或纠纷处理。12.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员、设备、材料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十畝实业公司对设计图纸、材料用料等发生多次变更,同时在2020年1月底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告施工进度未按合同约定完工。2020年6月,原告施工基本完工。2020年7月6日,被告就承包的“郴州市天堂温泉度假山庄”整体项目向十畝实业公司递交《工程验收申请表》,被告项目经理***在施工单位“我方已完成郴州市天堂温泉度假山庄项目内工程施工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申请组织验收”一栏签字。监理单位意见:同意申请。建设单位根据2020年6月24日向被告下达的销项整改清单情况后签署以下意见:本工程已于2020.6.9日进行工程验收,经多方综合评估,现场存在多项整改及完善工作。以书面下达销项整改。贵单位应积极完成甲方提出所属问题整改及完善工作,以便达到验收条件。**签字。落款2020.7.15日。销项整改清单所列项目最晚要求完成的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被告根据十畝实业公司下达的销项整改清单进行了整改。2020年8月,十畝实业公司又与被告达成了对景观工程提质改造项目清单。被告亦根据十畝实业公司的体质改造清单进行了施工。2020年9月8日至10日,十畝实业公司**、**,监理单位***、**,被告代表***及原告代表***在所有竣工图纸上签字确认。2020年10月底。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了工程结算汇总表,其中硬质工程4768924元,绿化工程1633183元,安装市政工程1559362元,联系单10168元,合计7971638元,要求被告予以审核结算。但被告都以十畝实业公司不予审核结算为由拒绝确认。2020年12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发送书面信函,内容为:“致,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由我司承接施工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已于2020年4月份施工完成,竣工图于2020年9月28日经贵司确认签字且本项目己投入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的定“本合同总价为6000000元”;第五条第1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合同金额的95%",即贵司应支付我司6000000元×0.95=5700000。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方只收到贵司工程拔款3600000,尚有2100000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司多次催讨,贵司一直未支付我司。现年关将至,我司亟需支付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款。有鉴于此,我司秉着平等交流、友好协商的原则向贵司通知如下:1、请贵司务必于收到本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要求,向我司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2、请贵司在收到本报告书后,积极着手处理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事宜,以完成双方合同约定。如若贵司逾期拒不处理,我方将采取法律诉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被告收信后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回函,回函内容为:“致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贵司《申请支付工程技报告》已收悉,现回函如下:我司承接施工的郴州市天堂温泉度假山庄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已接收贵司与我司竣工图,但并未予以竣工验收,亦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剩余工程款。截至回函当日,我司实际从建设单位收到的进度款比例仅为60%。贵司与我司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至本工程完成金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金额的95%,且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的同笔进度款后,乙方可申请拨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司已按约定比例支付,贵司的报告中亦予以认可。鉴于标的项目竣工验收未完成且我司未收到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向我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目前,我司已多次催告建设单位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拟采取措施积极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亦请贵司予以配合。如我司成功从建设单位处收取到剩余工程款,我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向贵司支付。”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欠付工程款一事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原告支付2100000元工程款,于2020年1月3日支付1500000元工程款,共计支付3600000元工程款。 还查明,2019年8月21日,十畝实业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和承包范围:工程名称郴州市天堂温泉度假山庄。承包范围:主楼(共4层)、21幢独栋别墅、食堂(共2层)的建筑幕墙、屋顶、室内土建及水电工程、精装饰施工、空调安装工程(主楼大厅更衣室采用VRV空调,公共部分为多联机,其余为分体机,别墅分体机暗装)、热水器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施工(红线内)、电梯安装工程、天堂温泉内公共区域所有景观、室外所有景观工程(包含泡池及从造香公路到天堂温泉度假山庄大门的道路景观改造)、主楼及别墅软装配置工程及酒店布草用品等设计图纸所有工程的完成;二、承包方式:包干包料、总价包干(详见附件清单)……。合同还对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双方权利义务等均做了约定。2020年1月5日,被告将项目交由十畝实业公司使用。2021年7月2日,被告将十畝实业公司诉至本院,主张:1、判令郴州十畝生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993700.56元(其中包含质保金1769585元以及欠付工程款16224115.56元)及利息937393.35元(以欠付工程款16224115.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此后直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如上金额共计:18931093.91元;2、判令原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7993700.56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结合查明的事实,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及工程款如何确定;二、逾期利息是否应付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首先,被告于2020年7月6日向十畝实业公司提交了《工程验收申请表》中,被告作为总项目的施工方,确认:“我方已完成郴州市天堂温泉度假山庄项目内工程施工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申请组织验收”。被告为项目的总施工方,足以证明被告已认可原告的施工项目,才会向十畝实业公司申请验收。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验收报告,且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月5日交由十畝实业公司使用运营。综上,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以未获得十畝实业公司结算,根据双方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中:“五、付款方式的约定……甲方(被告)收到业主方的同笔进度款后,乙方可申请拨款”为由抗辩。该条款应属约定不明,且被告利用自己总施工方的优势地位,将付款风险转嫁给原告,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故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如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四、合同价款及合同组成文件。4.1本合同总价为:¥600万元(含税包干),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且合同:“六、工程结算的约定。6.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乙方在编制投标书及预算书时已察看和核查了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并已经充分掌握工程现场的地表周围的可利用的资料;乙方投标时已核算为完成本合同及图纸所示全部工程范围所需的全部工程量,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若有差漏不得作为乙方要求增补工程款的理由;”已做了明确的风险提示。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书面催告信中也明确:“本合同总价为6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当事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故本院确认本案的工程价款为60000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600000元,在扣除5%质保金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2100000元(6000000元×95%-3600000元)。关于被告主张对销项整改的工程费用共计1153574.25元应从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主张。第一,十畝实业公司要求被告进行销项整改共计39项,涵盖土地硬化、水电安装、景观园林等项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为“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因此,被告将不再合同约定的项目费用予以扣除无法律依据。第二,十畝实业公司要求被告销项整改的最后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但被告提供的票据中仅仅只有1笔发生在该期间内,即与郴州景顺苗木专业合同社的付款凭证发生在2020年7月14日,金额为106179元。其他费用均发生在2020年9月份之后。第三,被告与十畝实业公司发生的提质改造项目系被告与十畝实业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该部分内容并不包括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范围内。该合同的履行是在销项整改后马上进行。即从2020年8月底开始到2020年9月份。被告提供的票据大部分发生在2020年9月份,存在计费混同、重复的情况。综上,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经查实仅支持发生在2020年7月14日向郴州景顺苗木专业合同社支付的106179元予以扣除。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993821元(2100000元-106179元)。其他发生费用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原、被告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并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的《郴州十畝天堂温泉酒店景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中:“五、付款方式的约定……甲方(被告)收到业主方的同笔进度款后,乙方可申请拨款”。该条款属约定不明。被告将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5日交由十畝实业公司使用。因此,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该从2020年1月6日起计算,利率按一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年利率3.85%,以1993821元为基数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2021年4月27日的利息为100430.43元。关于原告主张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系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规定,明显不适用本案。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3821元; 二、被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00430.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后段利息以1993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另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79.12元;由原告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18891.58元。被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478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邓 敏 人民陪审员 易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