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终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B座16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座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188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