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5民初2537号
原告:杭州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双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A有限公司与被告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A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B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A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A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