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2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355890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洋山镇滩浒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5906198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嵊泗县人民法院(2022)浙092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762.5元,申请执行费35057.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材料已短信、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要求申报财产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和位于嵊泗县洋山镇滩浒岛西侧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嵊国用2011第467号),本院已冻结并划拨17347.63元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嵊泗县洋山镇滩浒岛西侧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嵊国用2011第467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在收到法院要求申报财产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50000元的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嵊泗县洋山镇滩浒岛西侧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嵊国用2011第467号),经本院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本院将拍卖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或者以第二拍的价格进行网络变卖。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也同意现阶段不进入变卖程序,不申请执行破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人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除了位于嵊泗县洋山镇滩浒岛西侧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嵊国用2011第467号)之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922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