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仁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683号
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仁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艳晓
书记员  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