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粤发储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816号
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B0Q423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富,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新粤发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70927734,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新丰村思义路**div>
法定代表人:冷提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粤发储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8元,减半收取3819元,由被告上海新粤发储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