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仑时代(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2745号
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9ULU2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航空商务区空港国际总部基地**楼**501。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洪,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岩,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仑时代(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PU42P),,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平盈路**服务滨海委**
法定代表人:秦洪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1860603G),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iv>
法定代表人:贾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仑时代(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90元,由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宝新
人民陪审员  康秀香
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