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生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5946号
原告:贵阳金生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生发建筑劳务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
法定代表人:金福生。
委托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710550914。
委托代理人:饶娟,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公司),地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东路**西海明珠大厦601-603div>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
委托代理人:吴娜,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2011202162。
原告金生发建筑劳务公司诉被告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金生发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超期拆除费等费用共计690676.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949.97元(以6906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其中70000元从2019年7月10日起算;496541.2元从2020年8月15日起算;余款124135.3元从2020年10月16日起算);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施工工程提供外架搭设等劳务行为,被告则按合同约定单价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外架使用期限、超期费用计算方式、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等内容。现原告的外架搭设及拆除工作已完工,双方于2020年8月14日做了结算,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劳务费、超期拆除费等费用共计690676.5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纠纷系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贵州省龙里县老公安局及冠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区酒店幕墙钢管架搭设所产生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因前述工程项目位于贵州省龙里县,因此本案纠纷依法应属于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凌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支凤
书记员许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