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荣鑫达铝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6150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铝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61号中新装饰建材市场B-1-46号。
法定代表人詹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东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601-603。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3250.79元及违约金(以703250.79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20年4月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16元、保全费4670元、执行费9533元,共计722869.79元及违约金。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22769.79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722869.79元以清偿所欠债务。
三、被执行人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小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