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530号
原告:贵州好师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药都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GXXA2Q。
法定代表人:谭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11月19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东路**西海明珠大厦601-603>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
原告贵州好师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誉天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霞
人民陪审员 刘玉平
人民陪审员 宋培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谭清江
书 记 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