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322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尚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蔡斌,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颜天霞,该公司董事长。
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3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执行费395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