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林州乾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04执保130号之一
申请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林州乾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林州乾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84.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540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乾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员裴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