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新执行字第4523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尚东国际3栋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23663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2045-0。
法定代表人袁晶,执行董事。
本院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自贡华彩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28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5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国用(2011)200264号土地(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届满),该土地之上的龙岩志高神舟欢乐园及配套商业,已由龙岩幸福国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该公司承诺承包款用于支付所欠员工工资;此外,还查封了闽F×××××号车一部,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另查明,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本院涉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案件共20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7958620.93元,其中涉及工资案件申请执行标的计4118295.0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本院系轮侯查封,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实际扣押,亦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国用(2011)200264号土地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2020年2月27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