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512号之一
原告:江苏神宇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太湖新城科创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方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玲玲。
原告江苏神宇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苏州市***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神宇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以与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苏州市***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神宇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宇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原告江苏神宇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浦智华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