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与河南巍巍昆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879号 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799-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巍巍昆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鑫苑鑫都会广场1号楼16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华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五大街西、航海东路北联东U谷项目第一期西区30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巍巍昆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81.7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