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3235号
申请执行人: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799-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灯饰物流园五期1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48,712.9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887.1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8,600.04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