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3235号 申请执行人: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799-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灯饰物流园五期1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48,712.9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887.1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8,600.04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