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04号之一
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799-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灯饰物流园五期1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家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何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