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西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倪方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