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2644号
原告白晨,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适园西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白晨诉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