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西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经济开发区张网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15号恒**璟B2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工业大道***路22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990元,减半收取109995元,由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