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贵州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694号
原告:杨巍,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安艳,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河滨小区12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HM7F838。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镇凤阳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3721D。
法定代表人:黄家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尹利平,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灵,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巍诉被告贵州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尹利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巍于2021年1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100元,共计1150元,由原告杨巍负担(鉴定费1100元,此款由被告尹利平垫付,由原告杨巍支付被告尹利平)。
审 判 长 袁  锐
人民陪审员  肖 琴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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