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197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山县忠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3721D,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凤阳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龙山卓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MA4Q95Y94,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成(该公司职工),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龙山卓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271元,减半收取13635.5元,反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龚 卿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