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822执恢76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6691140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
诉讼代表人:童刚良,行长。
被执行人:***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964659454。。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根。
被执行人:浙江常山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23636547P,,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
被执行人:王志根,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程永仙,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执行(2019)浙0822执114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常山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志根、程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参与被执行人王志根执行款的分配,受偿11035.35元,本案部分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