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佳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水福,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海丽,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现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王志根,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程永仙,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执行(2020)浙0822执1602号常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杨海丽、王志根、程永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22执160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友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景中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