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1143号
原告:**有,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勇,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祝应昌,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与被告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祝应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对被告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祝应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陈力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