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1760号之二

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财富城6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

法定代表人:季洪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