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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82民初3002号
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财富城6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江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
法定代表人:赖玉玮,主任。
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高永林、被告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赖玉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687530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68753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代理费损失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2号民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2号民宿装修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金额:1754211元。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价格形式。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1.工程预付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50%的工程款;完工资料齐全并经业主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资料齐全并经上级部门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结算款的97.5%,余款2.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清算(不计利息)。本工程竣工后须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价款结算审核,工程款决(结)算数额以审核结果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20年7月完成了全部工程(包括增加的附属工程)的施工,工程完成后,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需垫付的款项均系从银行贷款,为了减少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原告即多次要求被告及时对工程实施验收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总以工作繁忙一再拖延,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完成验收,经审核,结算造价为1679517元。被告先后仅支付工程款950000元,质量保修金在一年期满后另行主张,尚欠工程款6875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被告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本案案涉工程施工方是李传峰,中标的是原告,原告是以转包的方式将工程转包给李传峰的。工程竣工后因为村里换届选举,拖延了工程的验收时间,原告并没有催收工程款,我一直是跟李传峰联系的。案涉款项是市里拨钱的,本案工程二号民宿是已支付了950000元。我方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没有异议,对金额也没有异议。
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2号民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审定表、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2号民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结算款的97.5%,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于2021年1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687529.08元(1679517元*97.5%-950000元)。未按约支付的,原告可主张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未就违约方应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作出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87529.08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共计10008元,由原告浙江汇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9858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汪晖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鲁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