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578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NCK6T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住睢宁县,余项不详。
第三人:**,男,住睢宁县,余项不祥。
原告**与被告***、江苏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允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