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7840号
原告:上海瑞奇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陆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原告上海瑞奇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陆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瑞奇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7元,由原告上海瑞奇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