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执25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生,住江苏省如阜市。 被执行人: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4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861590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清光巷3层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192753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陆海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1)晋07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478189.13元及利息。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478189.13元,利息360499.82元,诉讼费36529元,合计3875217.95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23日前支付申请人140万元,剩余款项2475217.95元从2022年9月20日起分16个月还清,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154701元,日期截止于2024年1月25日,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二、案件执行费411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履行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按原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