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执274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9600元。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另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法官助理冯程 书记员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