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2民初1324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0号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第一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71730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双桥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87000元,违约利息3646.50元,总计人民币19064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5日,双桥建筑公司承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津南区工程,由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给付原告人工费,原告与***的代表负责人***签署了承包协议,工程造价209200元,签证补工7800元。原告按照承包协议要求组织人工按时完成各项建设工程,截至2020年8月24日,***给付原告30000元,尚有1870000元及违约利息未付。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给付违约利息3,646.50元的主张。 双桥建筑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是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与双桥建筑公司无合同关系,双桥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单位,将双桥河镇兆和园10、11、18、19、20号楼土建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并且已经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被告***。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承包协议、补充协议、造价及付款明细等证据,结合原告与双桥建筑公司的当庭陈述、本院(2021)津0112民初9551号案件的开庭笔录及调解笔录,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完备,上述证据对原告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双桥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确认事实如下:双桥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将工程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又将部分弱电工程的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7日,***与***的项目经理***签署了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对涉案工程的部分施工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17日,项目经理***为***出具了“双桥兆和园总造价及付款明细”,确认实际欠款金额为187,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持“双桥兆和园总造价及付款明细”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欠款18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撤回要求被告给付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主张被告双桥建筑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跨款18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