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932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桥河镇(第一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费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