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071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中铁卓越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64260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2642607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64260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