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07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中铁卓越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64260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2642607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该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5698号案件裁定撤回对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现申请人解除对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642607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