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01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0日,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告:陕西新江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以上三被告均委托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杨锦龙为其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新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2元减半收取77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方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