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鑫澳工贸有限公司

临沂聚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鑫澳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财保1508号
申请人:临沂聚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鑫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聚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鑫澳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票号为31×××14银行承兑票据(出票人:山东华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沂利华纸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整,付款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4月21日,到期日:2017年10月21日),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鑫澳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票号为31×××14银行承兑票据(出票人:山东华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沂利华纸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整,付款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4月21日,到期日:2017年10月21日);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