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3069号
原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嘉兴光代科创园6#楼东2F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HBU4R。
法定代表人:童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沐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01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6DN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沐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